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事后公开
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未按照规划治导线修建
保护堤岸的工程案调查终结报告
发布时间:2020-02-06  查看次数:
 

2016年9月18日,灵寿县水务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滹沱河南岸小壁林区段河道内正在施工,经初步调查,该工程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制止,并将情况上报市水务局,鉴于该工程跨鹿泉、灵寿两县(区),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立案查处。

一、调查经过

2016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验,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曲建勋、河北金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刘贺雷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影像资料。2016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事发地点进行了现场勘验,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20171月17,我局执法人员向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水罚责改通字[2017]第3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前到河北省水利厅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并向我局提交河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019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曲建勋进行了调查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2019109,我局执法人员向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水罚责改通字[2019]第3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石家庄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对补救措施组织技术审查。20191028,我局执法人员向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水罚责改通字[2019]第3002号),责令当事人依据石家庄市水利局审查同意的《石家庄市小壁林区防护工程行洪影响分析及补救方案》,3个月内完成补救措施。2020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事发地点进行了现场勘验,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水罚先告字[2020]第3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水罚听告字[2020]第3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认定事实

当事人: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地址:鹿泉区小壁林场内,法定代表人:曲建勋,男,身份证号:130104197xxxx53010,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翔街裕翔园1号楼1101。

现查明:一、当事人修建小壁林区滹沱河南岸河道护坡工程,未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影响了河道行洪。

二、当事人在限期内报送了《石家庄市小壁林区防护工程行洪影响分析及补救方案》,并根据方案要求完成了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检查(勘验)笔录2份、小壁林区防护工程平面布置与规划治导线位置图1份、工程施工合同1份、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关于对林区护坡工程补救措施组织技术审查的申请》1份、《石家庄市水利局关于小壁林区防护工程洪水影响分析报告回复的函》、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

本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三、确认违法的理由及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划治导线修建保护堤岸的工程,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

四、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及《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办案人员(签名):

                      科室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