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06 查看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水罚决字[ 2020]第3001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市小壁林区管理处,地址:鹿泉区小壁林场内。
本机关于 2016 年 9月 30 日对你单位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修建保护堤岸的工程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修建小壁林区滹沱河南岸河道护坡工程,未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影响了河道行洪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具体有 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小壁林区防护工程平面布置与规划治导线位置图、工程施工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及《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河北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石家庄市新华区 人民法院起诉。
石家庄市水利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