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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河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18-09-26  查看次数:1
日前,《石家庄市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正式印发,《制度》共4章19条,明确了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的主要内容、实施主体和工作细则,对督查的对象、方式、方法、内容、程序,督办的类别、形式、程序、整改反馈要求及督办结果的运用和问责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河长制督察督办包括各级河长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履职情况和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市级督查督办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督查督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
督查分为全面督查、专项督查、和飞行督查,全面督查每年至少2次,专项督查和飞行督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形成督查整改通知印发督查对象,督查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并将完成情况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其中影响重大的河(库)问题,整改情况经市河长制办公室核实后,向市级总河长或相关市级河长报告。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河长督办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督办形式分为下达市级总河长令、市级河长交办任务书、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和重点约谈。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县河长制办公室将经督办对象签批的整改报告按时反馈市河长办,其中涉及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批示督办事项,整改报告经市河长制办公室核实后向市级总河长或相关市级河长报告。
每年底,市河长制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对督查、督办、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查、督办、整改及约谈情况作为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