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的
解 读
《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于2022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就《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滹沱河是石家庄的“母亲河”,也是一条历史文化名河,发源于山西省繁峙县五台山北麓,石家庄段自西向东涉及平山、灵寿、鹿泉、新华、正定、长安、藁城、无极、晋州、深泽10个县(市、区),在促进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非常有必要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加强保护、利用、管理。
(二)巩固生态修复成果的需要。近年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109公里的生态长廊初步建成,昔日干涸、沙化的滹沱河已经形成了集防护、观赏、休闲、健身和科普五大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景观长廊,为市民提供了休闲、健身、游玩的公共生态空间,构建了“人水和谐”的生态平衡体系。为了巩固滹沱河生态修复成果、提升滹沱河管理水平,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各项保护、利用、管理措施,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推动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1年7月,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石家庄市委、市政府随后也作出了“实施拥河发展战略,拉开城市发展框架,引导城市新兴功能向滹沱河沿线聚集,促进滹沱河区域生态、产业、文化、景观协同发展,着力打造海河、珠江升级版的高水平生态经济带”的重大决策部署,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来加强滹沱河的保护、利用、管理力度,助力提升城市形象品质、推动沿岸周边区域绿色发展、发挥滹沱河经济带作为省会经济总量过万亿重要支撑的作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后,市水利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2021年12月8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初审后,2021年12月22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水利局,通过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实地开展立法调研等多种办法,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2022年6月22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为更好巩固滹沱河生态修复成果,《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滹沱河管理范围内,黄壁庄水库坝下至深泽县与衡水市安平县交界河段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滹沱河管理范围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划定范围执行”。同时,作出了“本市行政区域滹沱河管理范围内,山西省盂县与平山县交界至黄壁庄水库大坝河段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政府责任。针对滹沱河管理范围大、涉河行为复杂、涉及区域和部门较多的实际情况,《条例》在明确市人民政府牵总组织领导责任的同时,规定了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滹沱河保护、利用、管理等工作中的职责。
(三)关于监督管理。《条例》在部门职责、禁止行为、法律责任部分细化、明晰管理责任,特别是针对事关旅游业安全发展、群众日常休闲娱乐的游乐船、漂流船艇(筏)管理,露营、野炊等问题,细化了相关条款。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执法需要,《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绿色发展。为更好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内容,同时单设绿色发展章节,对滹沱河经济带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亲水生态岸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从事或举办特定活动、涉河项目建设、文化保护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依据相关上位法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对违反《条例》行为作出了全面、清晰、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