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石家庄市水利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5-16  查看次数:1
序号 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范围 牵头处室 抽查时间
1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取水水源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落实计量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批复的用水户 水资源 2025年 6-9月
2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乙级)的行政检查 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在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等一致性;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人员是否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10人;仪器设备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检测单位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的问题;是否存在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等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检测活动;无相关标准的,是否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确认后实施;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获得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企业) 水利工程 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科 2025年 1-12
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动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单位 河湖管理 2025年 4-7
4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河湖管理 2025年 4-7
5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采砂现场是否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等现场监管制度;有无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采砂单位是否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治理河道,是否在汛前将采砂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河道采砂许可办证企业 河湖管理 2025年 4-6 10-12月
6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已批复的管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水土保持与水库移民科 2025年 1-12
7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安全设备管理情况;危险作业管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情况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水利 水电 2025年 4-9月
8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是否存在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况;是否分水源、分用途,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是否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时,是否存在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情况;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是否回收利用;国家或省要求开展的节约用水方面其他检查内容 用水企业 水资源科 2025年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