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利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1-26 查看次数:1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处室 | 抽查时间 |
| 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 取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取水水源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落实计量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已批复的取水户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 8次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 是 | 水资源管理科 | 6-9月 |
| 2 | 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况;是否分水源、分用途,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时,是否存在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情况;国家或省要求开展的节约用水方面其他检查内容 | 用水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
用水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 8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水资源管理科 | 3-11月 |
| 3 |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 具有生态流量泄放职责的小水电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 |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位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已确定的生态流量值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 8次 | 网络检查 | 是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1-12月 |
| 4 |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防洪影响评价批复 | 1次 | 依申请检查 | 是 | 河湖管理与调水科 | 4-6月 |
| 5 | 2025年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的内部联合抽查 |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 河道采砂许可办证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治理采砂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22〕37号 | 2次 | 依申请检查 | 是 | 河湖管理与调水科 | 4-7月 |
| 6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已批复的市管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是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8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是 | 水土保持与水库移民科 | 1-12月 |
| 7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已批复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9月1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是否按批复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 8次 | 依申请检查 | 是 | 水土保持与水库移民科 | 1-1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