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利局行政调解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07 查看次数: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冀法〔2018〕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本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展开行政调解,充分尊重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人员要坚持中立原则,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机关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相关组成文件另行下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第四条 本机关依法运用行政调解手段重点解决水纠纷、水执法以及人事待遇等领域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对下列行政争议可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承办科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承办科室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通知各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主持人、调解员等有关调解事宜;不能受理的,要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调解
1.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3.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必要时也可进行现场调查,以查明事实为基础析法明理,划清责任,力求取得一致意见,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四)制作调解(和解)协议。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调解(和解)协议或者由本机关依法制作行政调解书。文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本机关应当终止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五) 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条 调解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调解经验的行政工作人员主持开展。
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水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社会专业调解力量参与调解,尤其鼓励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本机关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的有机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不属于本机关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部门提出。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