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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6  查看次数:1
2001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8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对《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7月施行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及河道现状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或进行了修订,虽然2018年11月修改了《条例》部分行政处罚条款,但《条例》仍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部分内容已与河道管理工作实际不相符合。在管理实践中,存在河道生态环境差、违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贯彻落实及对河道认识的逐步深化,特别是河长制的全面推行,对河道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均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因此,对《条例》进行系统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条例》的主要过程
2019年3月,修订《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市水利局承办起草,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专班工作。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与第三方机构成立立法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多次开会讨论,数易其稿,最终完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二是广泛听取意见。市水利局起草初稿完成后,先后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先后赴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显著的济南、苏州、大理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努力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四是严格进行审修。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规定,将初稿公开挂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并书面征求了12个市直部门和和21个县(市、区)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审修。
7月17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4日后市人大农业农村委、法制委召开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农村委委员、咨询委委员及市司法局、市县水利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8月27日,市人大举行分组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9月27日后,市人大、水利局多次开会讨论,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12月3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后,通过了本条例,形成了现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案)》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案)共六章51条,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27条、删减17条,修改20条。
(一)关于健全河道管理体系问题。为进一步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健全河道管理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细化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制度,《条例》(修订案)增加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在河道管理中的职责作出补充规定;并在河道管理权限中,补充规定太平河、环城水系、民心河、总退水渠四条人工河道由相应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河道治理相关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河道功能永续利用,保护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条例》(修订案)增加了“河道治理包括河道清理、清淤疏浚、堤岸建设与防护、截污导污、湿地修复、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环境整治等”,并对河道治理中涉及的清淤疏浚、生态补水、生态绿化、河道环境整治等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涉河工程建设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河道保护与利用工作,着眼实际工作需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涉河工程、堤防保护区禁止行为中增加部分禁止行为规定。为使公众增强河道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增加了加强河道的保护宣传教育,河道公告牌的设置、公告牌的内容等相关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涉河工程建设和涉河活动的管理,在《条例》(修订案)中分别增加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内容。针对我市采砂管理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在《条例》(修订案)中增加了采砂许可办理程序、采砂监管、联合执法、违法采砂责任等相关规定。
(五)关于增加“河长制”相关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在《条例》(修订案)中对“河长制”作出具体规范,单列为一章,分六条对河长制组织形式、河长职责、联动机制、河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条例》(修订案)对危害河道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进行细化;并修改了违法修建涉河建设项目和违法进行涉河活动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重新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