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事项
取水许可、行政征收。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4、《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5、《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三、检查主体
石家庄市辖区内取用普通地下水: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取用水户;地热水年取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万立方米的取用水户;矿泉水年取水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取用水户。
四、检查内容
1、取水许可手续是否健全;
2、计量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3、每个月或季度的取水量;
4、行政征收情况;
5、节约用水制度落实情况。
五、检查方法
1、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2、如实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3、检查时记录影像资料;
4、定期或不定期对取用水企业的计量设施进行抽查,查抄计量设施数据。
六、检查结果
1、取水许可手续健全; 2、计量设施运转正常; 3、月取水量已申报;4、已依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5、节约用水制度落实情况好。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