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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水利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12-19  查看次数:1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石家庄市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Shijiazhua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SJZHES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由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的科学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市发展水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除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授权、批准外,不得有经营、管理、评优、表彰、评比、达标、评审、鉴定等内容。团结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水利局、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拟定党组织名称为石家庄市水利学会党支部,上级党支部是石家庄市水利局党组织。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技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民间学术交流、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组织专题研究、技术考察及调研活动,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举办科技讲座、科技展览宣传;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六)完善水利科学研究自律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会建设;

(七)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水平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二)大专毕业工作 5 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 3 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 1 年以上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与本会工作和学术等方面有联系的科技人员,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邀请为会员。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拥有较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通讯会员:学术上有较大成就,愿与本会联系交往与合作,要求加入本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个人会员通过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集中推荐入会,由学会秘书科直接审批通过;

(二)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讯会员:由申请入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证由本会颁发。

第十七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委员会(研究会)主任委员任期与本会理事相同。各委员会(研究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非法人组织。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

(二)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四)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五)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六)加强与各级水利学会有关专业组织或兄弟学会间有关业务的联系;

(七)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会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资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