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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责任制(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12-11  查看次数: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履行行政职责行为。

第三条 市水利局具体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水利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接受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以及其他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市水利局在编在职人员(非工勤岗),经市司法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对水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教职责。市水利局每年对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应当组织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等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将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对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程序、管辖、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定必须合法、公正、适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科室(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单位),科室(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责任分工具体承担该项行政执法责任或负责直接承办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未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公示制度;

(二)因行政执法科室或行政执法人员过错,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三) 因行政执法科室或行政执法人员过错,在全市依法行政考评中被扣分的;

(四)行政违法被追究责任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