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利局
 
石家庄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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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我局编制了《石家庄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局领导简介、分工、机关职能、机构设置、权责清单、人事信息。
2、市水利局制发的规划计划、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解读文稿。
3、行政执法信息及“双随机、一公开”信息。
4、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信息。
5、《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jz.gov.cn)
2、市水利局网站(slj.sjz.gov.cn)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78号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时间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7882566
3、其他方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立的公开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水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78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时间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7882566
传真号码:0311-87027061
邮政编码:050051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自行制定。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保障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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