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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石家庄市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0  查看次数:1

 

未经许可采砂,重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4日早6时左右,石家庄市灵寿县青同镇北贾良村级河长巡河发现,村东磁河河道内新增一采砂坑,现场留有铲车和运砂汽车痕迹,盗采面积较大,立即向镇政府进行了报告。青同镇政府领导带领综合执法队随即开展调查,向社会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北贾良村磁河河道内非法采砂违法线索的公告》,向青同镇派出所发《协查函》,请求公安部门查找违法行为人与作案车辆。青同镇派出所通过公安系统大数据筛查,确定了嫌疑人张某某,经讯问及现场指认,张某某承认了违法事实,因明显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移送至青同镇政府行政处罚。青同镇政府对张某某立案调查,查明张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磁河河道内采砂68.83立方米,经物价部门认定砂石价值为4128元。

二、查处结果

张某某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应依照《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参照《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水政【2023】34号)第九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三)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有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最高执行标准处罚”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曾被相关媒体在互联网发布,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开采砂石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贰万零陆佰肆拾元(20640)整。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并在执法人员和市、县水利部门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下,在指定期限内对砂坑进行了回填平整。

三、典型意义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法应当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分子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擅自开采河道砂石,影响防洪安全,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流失,本案的处理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非法采砂的认知度,体现了执法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一)河长制对于保护河道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中,乡、村级河长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网格化管理有关制度,村级河长发现采砂问题第一时间上报,镇政府和综合执法队第一时间调查处理,都为案件最终侦破打下良好基础。

(二)联合执法形成了强大合力。本案中,由于案发后当事人逃逸,执法机关除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线索外,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寻求援助,通过公安系统大数据及时锁定嫌疑人及作案车辆;镇派出所将违法线索移送镇政府后,执法机关对公安部门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直接予以认定,节约了执法资源,缩减了办案时间,提高了执法效率。

(三)强化行业监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石家庄市和灵寿县水利部门对青同镇执法机关办案给予全力协助,市水利局执法监察科、河湖管理科、县水利局河长办和河道服务中心派出专人对案件办理全程指导,对问题及时答复,对砂坑回填工作全程提供技术指引,确保当事人的修复补救措施符合水利行业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