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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某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增加取水量案
发布时间:2024-12-02  查看次数:1

一、基本案情

20xx年x月x日,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接到某某区水利局的线索移交单,反映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公司涉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擅自扩大取水量经测算,扩大的日取水量为50立方米。镇人民政府接线索后,委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开展调查,经过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现场检查企业取水设备,认为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之规定,决定予以行政立案

二、处理结果

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水资源管理类”第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30000)整。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水资源管理类”第2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1)违法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较重: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无证取水以及未按批准的条件取水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造成了水资源浪费,还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本案对物业公司超出许可擅自增加取水量的非法取水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当事企业的一次警示,也是对社会的一次法治宣传教育。对于非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必然受到法律追究;对于普通而言,对非法取水行为我们都要积极检举举报,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