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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案(轻微违法包容免罚)
发布时间:2024-12-02  查看次数:1

一、基本案情

在某某市某区水务局开展的2023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某某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某某市某某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生产建设的物流总部项目、住宅楼项目和工业园建设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问题。2023年5月9日、10日和26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某某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某某市某某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经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查实上述当事人生产建设的物流总部项目、住宅楼项目、工业园建设项目均已完工投产,但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某某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某某市某某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补办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某某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某某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关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四、典型意义

某某市某区水务局在开展2023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中,共办理水土保持“未验先投”案件6宗,其中5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未验先投”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免予处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进一步推进水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优化了营商环境,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